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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福建省泉州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04  来源:  阅读2488次

福建省泉州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2000年3月31日市老促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市老促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5月28日市老促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泉州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泉州市老促会)英文译名为:Quanzhou Old–revolutionary Base Area Construction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是QOAC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老区建设的老干部、基层老区工作者、社会人士、县(市、区)老促会、市直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泉州市。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泉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的指导下,宣传老区,服务老区人民,促进老区建设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泉州市田安南路市民政福利大厦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承红色基因。宣传老区的光荣革命史和老区人民对革命斗争的重要贡献,宣传做好老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区人民弘扬革命传统和脱贫致富发展振兴的典型。

    (二)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为老区工作建言献策。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促进老区优先、适当倾斜政策的落实。

    (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科教兴农方针,为老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实事,谋思路,提供咨询服务。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

    (五)加强与各地老促会联系,交流经验,推进工作,共同促进老区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结合制。会员单位委派1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老区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或由有关单位推荐;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名;

    (三)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会员单位调整单位代表的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荣誉会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老区工作有感情,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与会员大会一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本会理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根据精干原则,本会聘请若干人员分工负责办公室、宣传和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兼合式党支部,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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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8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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