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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策

关于申报2015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0  来源:  阅读5550次

泉州市农业局、泉州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5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泉州市政府关于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专题会议纪要》(泉专题纪要〔201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评选2015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0家。为做好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和《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全市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任务目标

主要围绕我市茶叶、畜禽、水果、蔬菜、渔业、食用菌、农机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选择30家组织规模大、运行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级示范社,通过加强业务指导、实施政策扶持、完善运行机制等,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年内达到泉州市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经过3-5年的努力,使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9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20%以上。

三、创建原则、条件、标准和名额安排

(一)总体原则

规范运作好、服务功能强、经济效益高、产业发展优。

(二)基本条件

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工商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1日前,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社员总数超过30名(需提供工商部门登记的内业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

4.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有完整的一套账目。
    (三) “十大”标准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合作社具备以下十个方面的明显优势的将优先考虑:

1.产业基础牢。合作社涉及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且产品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等级的质量认证,有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活动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3.品牌效益高。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有主打产品。获得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或入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优先考虑。

4、服务内容全。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农资统一供应率超过60%,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50%,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金融服务较好,合作社及其成员以优惠利率取得各类金融部门贷款扶持。

5.经营规模大。合作社年销售额须达到200万以上;

  6.带动农户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每个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30户。带动非成员农户较多,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

7.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公众评价高,为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成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金额大于20%。

8.财务规范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9.管理民主化。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股金设置合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

10.发展后劲足。合作社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名额安排

由各县(市、区)、台商区各推荐1家以土地入股形式为主、流转耕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或股份合作社。其它类型的合作社,安溪县、德化县、南安市视情况各推荐不超过6家,晋江市、惠安县和永春县视情况各推荐不超过4家,其他各县(市、区)、台商区视情况各推荐1—2家。

四、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市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示范社的合作社不再申报。

(二)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分配的名额,筛选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4月20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经管站 苏进局,22375663)。

(三)由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邀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专家组按照现场评选和材料打分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评出30家示范合作社。

(四)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拟定的30家市级示范合作社名单提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经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将拟定的30家市级示范合作社名单在泉州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文,确定市级示范合作社名单。

(六)对审查、评选出的30家市级示范合作社,市政府将给予每家10万元扶持资金,同时作为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职责,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扶持力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县级也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开展培训教育。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重点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典型案例等为主要内容,采取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着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其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大力支撑。

(四)夯实工作基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专人定点挂钩,帮助做好章程修订、制度完善和规范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提升建设水平,发挥好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信息和档案工作,及时上报创建活动进展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督促指导。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列入示范对象的合作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按拟定的工作项目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要在11月底前组织验收,同时将总结验收报告报送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市农业局和财政局于12月份组织抽查,并将验收和抽查情况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泉州市2015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2.营业执照(工商盖章)。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4.成员账户。

5.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6.上一年度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

7.主产品“三品”认证情况。

8.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

9.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10.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

11.2013年、2014年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1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二)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局留1份、市农业局留2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能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报市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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